國務院18號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自今年6月24日正式出臺之后,引起了IT界、特別是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高度關注。18號文件中相關優惠政策如何得以有效地落實?軟件企業及軟件產品如何認定?也自然成為了業界關注的焦點。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18號文件,10月16日,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其實施細則之一的《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的軟件企業,均可享受“政策”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方法,信息產業部對全國軟件產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并管理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建議,確定各地省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向其授權或撤銷對其授權,并公布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名單;
(二)指導并監督、檢查全國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三)受理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地(市)級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二)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審核批準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并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認定結果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第六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為軟件企業認定機構。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
(二)會員以企業為主,其中,軟件企業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軟件行業情況的專職工作人員,并可安排專人負責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不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基本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暫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代理有關認定工作。
第八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軟件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提出授權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的初選名單;
(四)將初選名單報當地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
(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認定工作。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的組織工作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初選名單報信息產業部審核:
(一)注冊資本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外資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營業收入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分支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
第十條
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信息產業部委托對各地軟件企業認定機構的認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必須堅持為軟件企業服務、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宗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認真履行所承擔的軟件企業認定職責。
軟件企業認定的收費標準由信息產業部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